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俄罗斯、白俄罗斯、乌克兰、保加利亚、罗马尼亚、匈牙利、波兰、捷克、斯洛伐克、塞尔维亚、黑山、克罗地亚、斯洛文尼亚、阿尔巴尼亚、乌兹别克斯坦、土库曼斯坦、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坦、拉托维亚、马其顿、爱沙尼亚、格鲁吉亚、阿塞拜疆、亚美尼亚、立陶宛、摩尔多瓦、塔吉克斯坦
印度尼西亚、泰国、菲律宾、马来西亚、孟加拉、斯里兰卡、柬埔寨、文莱、尼泊尔、叙利亚、越南、巴基斯坦、蒙古、老挝、朝鲜、印度、缅甸、塞浦路斯、土耳其、以色列、埃及、科威特、沙特阿拉伯、伊朗、卡塔尔、黎巴嫩、也门、约旦
南非、摩洛哥、喀麦隆、突尼斯、阿尔及利亚、肯尼亚、坦桑尼亚、加蓬、埃塞俄比亚、苏丹、赞比亚、尼日利亚
保证金应交到留学基金委专设的留学人员保证金存取处,地址:北京市车公庄大街9号中国银行北京车公庄支行。
(1)时刻: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时刻可依据自己出国时刻确认,最迟应在离境前3-5天内交存,以保证顺畅处理收取签证和机票等出国手续。工作时刻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1:30,下午1:30-4:30。
(2)方法:留学人员自己交存或托付别人代交。交款时需出示资格证书或选取通知书(复印件)或选取文件(复印件)。交款后即可收取保证金收款证明。
(1)时刻、账号:留学人员挑选经过银行划转方法交存保证金时,应在出国前(至少不能少于半个月)办好银行电汇手续,不然,保证金未到账,留学基金委不予开具保证金收款证明。可按下列开户称号、开户银行及账号汇款:
c.经过国家留学基金请求受理组织或其他单位财务部门以电汇方法将保证金划转到指定账户。
d.留学人员自带汇票将保证金划转到指定账户。因银行对汇票兑付要求非常严厉,经常出现退票的状况,特别提请留学人员尽量防止运用汇票。
a.经过银行电汇划转保证金的留学人员,应在银行电汇划转的单据汇款用处栏目中注明XXX保证金字样(XXX为留学人员名字)。请在汇出保证金款一起,填写《出国留学人员交存保证金信息一览表》(简称《信息一览表》),一并将银行电汇划转保证金的回单复印件与《信息一览表》(格局如下)电传给留学人员保证金存取处(传真)。
b.一般状况下,留学人员保证金到账后,经与其银行电汇划转保证金回单的传真核对无误,留学基金委依据《信息一览表》供给的各项信息填制保证金收款证明并按其通讯地址将保证金收款证明挂号寄出。
c.假如不需要留学基金委寄保证金收款证明的,请在《信息一览表》的通讯地址栏内注明自取保证金收款证明字样。
d.自带汇票的留学人员到北京后,将汇票交到留学人员保证金存取处(见交现金的地址),汇票填制无误,银行不退票的,在第三个工作日可收取保证金收款证明。